| 第四條 |
本會置委員六十五人至七十三人,除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:
一、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七人:由國立高級中學校長中推選三人,國立職業學校校長中推選三人,國立特殊教育
學校校長中推選一人。
二、直轄市、縣(市)立中小學校長二十一人:由新北市、臺中市、臺南市政府就其行政區域內前款以外之公立高
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(以下簡稱中小學)校長中推選二人;各縣(市)政府就行政區域內前款以外之公立
中小學校長中推選一人。
三、公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會長二十一人:由新北市、臺中市、臺南市政府就其行政區域內公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
會長中推選二人;各縣(市)政府就其行政區域內公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會長中推選一人。
四、教育部就新北市、臺中市、臺南市、各縣(市)政府教育局(處)長中遴聘四人。
五、教育部就公立中小學教職員、教育團體代表、社會熱心教育人士、教育部相關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中遴聘十
人。
六、臺北市、高雄市、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有意願參與本會運作者,得就其行政區域內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學生家長
會會長中各推選一人。 |